路人捡到金手镯后扔掉,法院判赔1万6,此前还有人被判赔4.5万

捡到他人遗失物后又随意丢弃,拾得人需要对此负责吗?

近日,江西九江湖口法院审理一起遗失物返还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在路上不慎遗失佩戴的金手镯,报警处理后,公安机关通过监控查找到拾得者陈某某。陈某某称,因出于好奇将其带回家,作为玩具给小孩玩,发现掉色后便扔进垃圾桶处理,现已无法返还原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某如不能返还金手镯,其应赔偿郭某某损失16568元。

今年2月,澎湃新闻报道了一则类似案件。当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拾得他人贵重项链后随意丢弃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

上海闵行法院介绍,2022年8月4日,原告贾某购入某品牌定制项链一条,价值142400元。2023年10月5日6时39分,贾某及其朋友一行人在经过某商场3楼扶梯平台时,其所佩戴的定制项链掉落在扶梯口处。当日6时56分,被告林某及其女友途经3楼扶梯平台,发现遗落在原地的项链,随即捡走,二人边查看边带离现场。贾某发现项链遗失后,便至派出所报案。后因调解无效,贾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林某及其女友返还其项链。

原告诉称:根据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所载,被告称“看到项链是黄色的,以为是黄金的,就随手装在口袋里带走了”“2023年10月5日凌晨被我捡回家了”。可见被告认可拾得原告遗失项链的事实。被告在拾得原告遗失项链后,又以已经丢弃为由,拒不返还,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被告返还原物,若不能返还,则需照价赔偿。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主要有以下方面的理由:一、被告捡到该项链后以为不值钱,后扔在了小区草坪,但目前无法证明项链后又被谁捡走;二、根据原告庭审陈述,其通过国内买手委托国外第三方购买,但没有相应产品合格证书及材质证书,故原告不能证明案涉项链为原告所述品牌,不认可原告主张的项链价值。就算项链原价,在2022年购入案涉项链,2023年丢失时已经过了1年2个月之久,存在折旧,且案涉品牌价格不稳定,波动较大。被告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原告1万元。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事实、结合双方证据,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45000元。后,原告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法律上的“遗失物”系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非基于其意愿导致遗落他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返还失主,若不予归还,则是一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由此可见,拾金不昧不仅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律义务。因此,对于拾得的物品,除非失主自认放弃,或者根据生活常理可认定为无主物,否则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刑事责任的角度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代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拒不归还的,视财产价值可能会涉嫌构成侵占罪。因此,法律赋予拾得人保管、及时通知、返还或送交的义务。

拾金不昧既是美德,也是法定义务。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是一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失主所有权的侵害,应向失主返还原物或者给予赔偿。

法官提醒,如果市民朋友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了他人遗忘的较为贵重的物品,应当及时提交给场所管理员或者是公安机关,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交的,也请尽到谨慎保管义务,切勿贪图小利,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极目新闻综合“新北方”微信公众号、光明网、山海视频、澎湃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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