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得询问求职者婚育情况

近日,云南省政府网站发布《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录(聘)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招录(聘)标准。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者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限制聘任、晋职、晋级、职称评审等。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致使女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未满规定天数的,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应休未休产假、休假天数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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