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息烽县一名男子因醉驾导致一死一伤,为了逃避责任,他让妻子冒充驾驶人。交警勘查现场时,该男子混迹在围观人群中。最终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23年11月26日晚,舒某某与他人饮酒后回家休息。次日上午7时30分许,舒某某醉酒驾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3mg/100ml),在息烽县小寨坝镇龙泉大道干沟桥路段撞到了行人陈某某和万某某母女,造成陈某某死亡、万某某受轻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舒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但未表明自己是驾驶人,并让妻子代某冒充肇事驾驶人配合公安机关处理。交警勘查现场过程中,舒某某混迹在围观人群中,未向交警表明其身份。当日11时许,舒某某到息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舒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万某某无责任。鉴定结果显示,陈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万某某右胫骨中段骨折属轻伤二级。
息烽县人民法院认为,舒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属于肇事后逃逸。鉴于舒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获得谅解,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判决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相应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舒某某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舒某某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辩解意见,辩护人也发表了辩护意见。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包括:肇事者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有无证驾驶或酒驾等情形,虽报案但未履行救助义务并离开现场;将伤者送医但未报案且未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自行离开;找人“顶包”;其他因逃逸行为导致交警需通过侦查手段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交通肇事后逃逸本质上是逃避法律追究。“顶包”行为既是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行为,也是妨害司法的行为。本案中,舒某某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但未表明自己是驾驶人,并让妻子冒名顶替,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达成民事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